直接掃描下方二維碼

案情簡介
2021年3月7日,小莫在原生態(tài)藍色海岸休閑旅游景區(qū)內游覽乘坐景區(qū)游覽車時,因駕駛員在轉彎時速度過快,導致小莫從游覽車摔落并造成頭部受傷。
事故發(fā)生后,小莫立即被導游及景區(qū)工作人員送往醫(yī)院治療。后小莫經過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因其在本次事故致顱腦受傷,醫(yī)學診斷神經功能障礙,構成人體損傷十級,誤工期限為150天,護理期限為45天,營養(yǎng)期限為45天。
小莫憤怒,她認為每個人的生命健康權均因受法律保護,首先,旅行社作為旅行合同的相對方,帶領我旅游的領頭人、這幾天我衣食住行全由其安排,那么這旅行社應對我的安全負責,其次,這景區(qū)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對于前來參觀的游客也應保衛(wèi)其安全,觀光車駕駛員作為其景區(qū)工作人員,駕車時操作不規(guī)范,導致了本起事故的發(fā)生,綜上,小莫認為旅行社和景區(qū)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便找到景區(qū)和旅行社談判,要求兩家承擔起責任。
旅行社被找到后,心里苦的嗷嗷叫,大夏天的天上都快飄雪了。旅行社覺得自己冤的不能再冤,但是又不知怎么說服小莫,便找到旅游獨角獸律師咨詢,以便談判時,說理論道不敗下風。
于是我們旅游獨角獸律師把本次事故的法律關系對旅行社工作人員做了一個全面的分析。
律師分析
首先關于本案的法律關系。
游客小莫與旅行社簽訂了旅游合同,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境內旅游,游客小莫與旅行社構成了旅游合同法律關系。但是,根據小莫與旅行社之間簽訂的旅游合同及行程單,都顯示游客小莫所支付的旅游團費中,并不包含景區(qū)內觀光車的費用,也并未安排游客乘坐觀光車,僅是推薦乘坐,乘坐觀光車不屬于旅行社應當提供的服務。
故,本案中,游客和景區(qū)觀光車經營者直接成立了運輸服務合同,由游客向景區(qū)觀光車經營者購買車票,由景區(qū)觀光車經營者實際提供相應的運輸服務,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與旅行社無關。
其次關于本案侵權責任的承擔。
根據《民法典》之規(guī)定,一般侵權責任承擔應當具備四個要件,第一為要求侵權行為或者違法行為,第二為要有損害后果,第三為是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第四則是侵權行為人在事故發(fā)生過程中是否有主觀的過失過錯。
在本案中,我們根據以上侵權責任構成的四要件可進行分析,本案的侵權行為為觀光車駕駛員駕駛車轉彎過急;損害后果為,車上一名游客甩出車外;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具有因果關系;且觀光車駕駛員存在操作不當的過失過錯。
并且本案中還有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則是,乘客自身也未系安全帶,也存在一定的過失過錯。因駕駛員屬于景區(qū)工作人員,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駕駛員所進行的工作為職務行為,因其職務行為導致的第三人的人身財產損失由其公司承擔。本次事故的發(fā)生因駕駛員操作不當導致,故該景區(qū)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游客的相關損失。
但在此次事故發(fā)生時,觀光車駕駛員和旅行社導游已經明確提示過要求乘客按照規(guī)定系安全帶,游客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行車過程中不系安全帶可能造成的后果應該有清晰完整的認識。所以游客小莫未系安全帶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故此次游客損失的承擔,可由景區(qū)以及游客按照過錯比例共同承擔。
另外,因觀光車車輛并非旅行社安排或者提供,對于此次事故的發(fā)生旅行社不能預知預見,駕駛員的安全行使提示也不屬于旅行社安全保障義務范圍。況且,此次服務合同的只建立在游客與景區(qū)之間,旅行社不屬于合同相對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的第7條“因第三人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由第三人承擔責任;”的規(guī)定,故本次事故發(fā)生旅行社并無侵權行為,也不存在過失過錯,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后,我們也找出很多類型判例,在判決書中法院認為一行,大多都寫到:本院認為,景區(qū)作為公共場所管理者、旅游經營者,不僅應按約提供旅游服務,還應保證作為旅游者的人身及財產安全。景區(qū)作為旅游服務的提供商其提供的景區(qū)電動觀光車通道兩側無護欄,后排座位正前方的護欄較短,應當知曉其提供的景區(qū)電動觀光車對后排乘客原告在車輛行駛中可能存在的風險,既未采取適當的安全保障措施,也未能證明對原告進行了必要的安全注意事項提醒,對原告造成的損害應承擔主要責任,本院酌情確定承擔70%的賠償責任。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乘坐景區(qū)電動觀光車時負有一定的注意和防范義務,而其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未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對造成自身的損害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本院酌定其自負30%的責任。
旅行社工作人員經過我們這一番梳理分析,覺得思路瞬間清晰,心中也有了談判的底氣,緊皺的眉頭也舒展開來,和我們匆忙道謝后便離開去處理此次事務了。
以上就是,筆者對于此次事故的分析和建議。若您有旅游相關其他投訴糾紛以及業(yè)務操作規(guī)范技巧等想有更深入的了解,可添加筆者微信或聯系筆者(賈越律師 19180774670)討論,并可關注我們的旅游獨角獸團隊的線上平臺“旅學院”,上面有我們團隊各律師的專欄以及各種法律培訓課件。
本文由成都青年旅行社轉載